关于“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有用吗?”话题,我们通过案例了解:2011年12月15日,张三入职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入职后,张三因个人原因不愿交纳社保,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内容为: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社会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张三社保补助,2012年标准为600元/月,2013年标准为750元/月,2015年标准为900元/月。
2015年9月,张三突然出手,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能接受王小凤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那么对于社保未缴纳的处理最终是怎么样的呢?
一、北京做法:坚决支持经济补偿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江浙做法:坚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做法: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广东在这个问题上,不“极左”(一律支持),不“极右”(一律不支持),既不纵容这种明显不合法行为,但也不鼓励劳动者以此突袭获利,处理手法更有技巧。广东高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但鉴于是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