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 号),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将于2017年8月底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金保系统”调整工作,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现就参保征缴方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8月2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本次系统调整将自动补齐医疗或生育保险,同时按照合并实施后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收征缴属期为201707、201708的差额部分。
二、2017年8月20日前,同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在不同单位参保的,本次系统调整后,将随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自动补参生育保险,同时暂停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
三、2017年8月20日前,同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社保编号不同的,本次系统调整将以基本医疗保险编号为准,自动合号处理。
四、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照合并实施后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收征缴属期201707、201708差额部分。
五、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8.5%,其中,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的参保企业,在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内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期满后恢复为8.5%;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六、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合并实施后继续停止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
为确保各参保单位职工相关待遇不受影响,请各参保单位尽快清理本单位在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是否同时参保,抓紧时间完清各险种往期欠费,并于2017年9月5日左右登录http://ggfw.cqhrss.gov.cn/ggfw/index2.jsp下载本单位201709属期医疗保险征收计划认真核对,一旦发现有系统未自动补参补缴情况的,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并办理相应的补参补缴手续。
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