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省统计局、省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5297元)标准,我市确定了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5891元,下限为3178元,同比提高9.2%。
目前,我市参保企业职工共需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共5项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企业最低负担26.9%--27.61%、职工合计负担10.3%的比例缴纳。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为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为缴费基数;居于300%至60%之间的,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此核定企业职工社保费的每月缴费额,上限为:单位最低负担4274.68元--4544.83元,职工负担1636.77元,合计缴费额为5911.45元--6181.6元;下限为:单位最低负担854.89元--908.91元,职工负担327.33元,合计缴费额为1182.22元--1236.24元。(劳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