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了解到,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参保人群从以国有企业职工为主扩大到除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实施“平安计划”,大力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保,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成效显著,已有7220多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约占已参保人数的36%,基本实现了将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目标。
同时,通过全面依法推进事业单位参保,事业单位参保人数达到2562万人,参保率超过80%。全国已有10个省份出台文件将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
在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伤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3年底,全国有195万名工伤职工得到了各类工伤保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工作将以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网络企业、农村地区企业等小微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参保,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各级工伤保险部门要依法加大推进事业单位参保的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推动除参公以外的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