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新增 400万生育保险参保人 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实施后,深圳将新增400多万生育保险参保人。图为部分孕妇接受育儿培训。资料图片
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以及全部职工都纳入了参保范围,深圳也将遵照这一规定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这将对深圳产生怎样的影响?29日,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策与深圳的衔接措施。
据统计,新政策实施后,深圳将新增400多万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目前,深圳每年有近20万女性生育,她们产假期间的津贴将先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垫付,再由社保基金给用人单位拨付补贴。
●南方日报记者 刘昊
新政影响 新增400多万参保人
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长黄险峰介绍,在广东省出台政策之前,深圳实行的是“生育医疗保险”,它并不是一个独立险种,而是被包含在医疗保险之内。《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生育医疗保险仅面向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参保人,每月需要缴纳的费用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分别乘以0.5%、0.2%来计算。目前,深圳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约为600多万。
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以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人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他们的数量约为400多万人。
缴费标准 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而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是“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市社保局医保处处长孙煌辉介绍,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也就是说,假如一家深圳公司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就应向生育保险基金缴纳10万元。
黄险峰分析,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纳的举措,解决了各个用人单位费用不均衡的问题。另外,无论男性职工还是女性职工,无论职工有没有生孩子或是否打算生孩子,用人单位都要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样就可以保障女职工就业不受歧视,以促进就业公平。
待遇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补贴
与深圳现行的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相比,《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增加了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为其提供补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形都包括在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内。另外,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职时的月薪是8000元,并且企业遵照这一工资标准,将这位员工的月薪计入总工资额,那么在这位员工生育期间,她每月都可以领到8000元。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给用人单位拨付津贴,补贴款项的计算公式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政策接续 将设定1年过渡期
因为面临不同政策的接续,深圳将针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在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实施。
据了解,省、市政策衔接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个人缴费的人群。《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既针对职工,也针对没有就业的个人参保人群,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仅仅只针对职工。广东新政策施行后,如何让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但不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人群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孙煌辉透露,目前市社保局正在制定过渡政策,规定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标准实行。
另外,为了避免突击参保、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稳定,上述规定也依据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来区分享受便利的程度: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对“满12个月”的规定,深圳将设定1年的过渡期,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规定》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以避免政策“一刀切”而给参保人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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