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公立幼儿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一、个人需提供的参保资料
1、《户口本》原件、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低保、重残人员还需另外提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优抚对象须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个人保费缴纳标准
(一)未成年人。普通居民个人缴纳60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及优抚对象个人缴纳18元。
(二)成年居民。普通居民个人缴纳378元,低保、重度残疾居民及优抚对象、市政退养家属个人缴纳96元。
三、参保时间
1、城镇居民应在每月的1日—15日之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新参保的成年城镇居民和欠费达到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从保费到帐次月1日开始计算半年待遇等待期。
2、城镇居民应在每年的11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向职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未成年人达到18周岁或低保人员因经济状况好转,具备参加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参保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然后办理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手续。以自然人身份参加个人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体检。转移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保费不进行返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年抵1年,计算为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3、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能任选一种。
4、每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为11万元,超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参保人员等待期外发生的住院生育费用,用现金结账,待累计缴费满3年后,且继续缴费,可按照生育当年规定的基本医疗政策核销。
6、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其他非国家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