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起,市本级调整200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22000元提高到30000元。同时对参保人员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也做了调整,其中在职职工由100元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由100元调整到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