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酒店工程部维修工陈明,于2014年4月29日在疏通酒店下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被井盖砸伤右脚。事故发生后,陈明便独自骑上电动车到西安电力医院去检查,后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两周后在做复查。 受伤治疗和养伤期间,陈明曾多次要求酒店给自己申报工伤,而酒店则认为,事故发生后,陈明不等酒店派人陪同去单位定点医院医治,却私自到西安电力医院医治,对他出院后继续休息两周的医嘱,酒店也不予认可;同时认为他右脚受伤,是因为在工作中由于本人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酒店决定不予申报工伤。
西安市工会纠纷调委会受理了陈明要求调解的申请后,经过调查了解,陈明与酒店的争议有三个焦点:一是,职工受伤后应该到单位指定医院就医,还是可以到单位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事实上,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应该到哪家医院就医,工伤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职工到哪家医院就医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而西安电力医院属于有资质的正规医院。
因此,调委会认为,实践中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情急之下,受伤害职工到附近医院或到自己熟悉的医院检查治疗,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也在情理之中。与此,要求职工受伤后应当到单位定点医院就医,而不应当到自己购买商业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这种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亦伤害了职工感情。
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雇主责任原则的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雇主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工伤事故中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酒店因为陈明是在工作中由于本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而不予申报工伤的理由是不对的。
三是,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概念的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按照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了相应的待遇之后,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受伤职工申报工伤以及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综合前述三个方面的理由,调委会与酒店多次反复沟通与协商,并促成陈明与酒店达成了调解处理协议,酒店为陈明申报工伤,并及时安排他返岗上班。(本报记者 杨志勇 通讯员 陈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