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王某于2012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只工作了3天,王某就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拇指。该公司在支付了王某住院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王某要求公司 ...
王某于2012年10月到苍山县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只工作了3天,王某就在维修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拇指。该公司在支付了王某住院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公司称王某现在处于试用期,单位还没有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王某不服,遂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
人社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即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而且王某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故应认定王某系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法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由此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