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和购药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和 ...
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和购药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市制定了《长春市医疗和工伤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违反医疗和工伤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据介绍,医疗和工伤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或工伤保险凭证等获取医疗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或工伤保险凭证等获取医疗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做假记账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单及其它虚假医疗文书等骗取医疗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叠床住院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或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将不属于医疗或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物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费用纳入或串换成医疗或工伤保险结算的行为; (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或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的行为;
(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或工伤保险结算的行为;
(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的行为;
(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不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的;
(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推诿重患或降低住院收治标准的;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劝说出院或利用医疗手段强制患者出院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纵容参保人员小伤大养、无康复价值继续治疗、无故延长辅助器具配置适应期的行为;
(十三)定点零售药店串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滋补品、日用品、保健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十四)定点零售药店超处方剂量出售药品的行为;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将参保人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或工伤保险待遇,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实名举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凡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实的违规费用的10%确定,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个以上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第一个举报单位或个人。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