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倪师傅在无锡一家单位做保安,单位与之约定试用期3个月里不缴纳社保,没曾想就在试用期内出了工伤,围绕着工伤赔偿谁承担的问题,与单位闹得很不愉快。最终,倪师傅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自己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的“工伤待遇”,仲裁委经过调解,裁定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据悉,倪师傅是2012年2月份到所在单位任保安的。当时,用人单位与倪师傅约定试用期3个月,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支付给他社保补贴若干,等试用期满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没曾想,就在试用期内,倪师傅发生了交通事故。2012年4月16日,倪师傅在上班途中因闯红灯而遭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倪师傅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为了治病,他花去了医疗费用十万余元。
2012年12月14日,倪师傅的伤情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致残程度七级。但是围绕着工伤赔偿等问题,倪师傅和单位僵持不下。单位负责人表示,倪师傅处于试用期,不需要缴纳社保,因此工伤的赔偿问题不是单位的责任。而倪师傅认为,虽然是试用期,但是实际上就是企业员工,出了事故就应该认定“工伤”,单位就需要赔偿。倪师傅还提出,要求仲裁委支持他的请求,即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医疗费、护理费、服装押金等。
接到倪师傅的仲裁请求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共计230000元,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35000元。同时,单位还同意放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追偿权利以及放弃向倪师傅主张返还借款7000元的权益。倪师傅也放弃了其他仲裁请求。
工作人员解释说,职工上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遭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及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等。如果用人单位帮职工办理了参保手续,则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等由社保基金承担大部分。而如果像倪师傅这样,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参保,则由单位按社保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作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杜绝社会保险“真空期”,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