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通知,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通知规定,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按新标准计算。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用人单位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根据公布数据,2016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69元,月平均工资为3306元。也就是说,全市用人单位可以3306元为基数缴纳,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60%)1984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9918元。缴费高了,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水涨船高”,将按新标准执行。
对此,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变化最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0倍即为491300元,较去年的436200元,上涨5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