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的人身损害,包括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国家为了保障受工伤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04年6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是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重伤残后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12月,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风险较高,农民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合法工伤权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对工伤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各级工会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