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快递员的工伤保险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赔偿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陈某为珠海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派送员,入职后第6天,陈某在驾驶电动车派送快递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医院诊断其L1椎体爆裂性骨折,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陈某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但公司以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保为由,拒绝支付其工伤待遇。无奈之下,陈某到香洲区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
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受理案件后,指派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张德斌律师代理该案件。张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建议陈某收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住院记录、药费单据、工资存折、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向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快递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发生工伤,由快递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赔偿费用共1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明确了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本案中,快递公司没有为员工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陈某未能参加工伤保险,当陈某发生工伤时,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则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遭遇法律难题,可以拨打法律援助热线电话“12348”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