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获得工伤赔偿。但是有些时候,工伤职工并未能如愿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对工伤赔偿有争议。职工对工伤赔偿有争议,应如何维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对工伤赔偿有争议
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4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属因工受伤,原告的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七级。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也一直未对原告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980元,应按该标准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故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共计106273.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8589.3元,尚应支付37684元。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79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3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故本院支持按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对于原告要求按其4月份的实际工资3980元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医疗费107.3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2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9925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对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原告出院后门诊复查等情况,酌情确定为140元。对于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不足二个月即发生工伤事故,无法计算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本院参照2009年度平湖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911元计算原告的本人工资。原告为七级伤残,依法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911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伤赔偿合计为69379.3元,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为68589.3元,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7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790元。
律师说法:职工对工伤赔偿有争议 应如何维权?
工伤保险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工伤保险维权方法: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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