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工伤认定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肥工伤认定有什么标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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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时间
①用人单位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②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③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注意事项
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工伤案件及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③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④各县级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⑤县级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外省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省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工伤认定申请委托受理认定。
合肥工伤认定办理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交通事故伤害: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履行工作受暴力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抢险救灾伤害: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军人因战、工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