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实行报告制度。自事故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就医原则上应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因急诊可就近诊疗,病情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
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有康复性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的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核准表》等。
工伤职工就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暂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需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原始发票;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养老保险查询】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
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需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工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5)死者与供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和供养关系证明;
(6)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的生存证明;
(7)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8)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9)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或收养证;
(1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