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5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在此次事故所受到的伤害系工伤。徐某家人与通达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通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完成通达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通达公司承担。另一方面,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由通达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徐某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也就判决做出了说明,据他介绍,日常生活中,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损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所在单位既是民事侵权的赔偿主体,又是工伤赔偿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侵权赔偿主体和工伤赔偿主体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徐某家人可先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赔偿请求,在徐某工伤保险赔偿完成以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差额部分。所以说,有完备的工伤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