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2004年小陈应聘到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即被派往湖里某工贸公司,工资、奖金、福利及社会保险金等都由新的单位支付。上个月,小陈上班时出了意外,车祸住院。出院后当他去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赔偿时,却被告知不能获得赔偿。
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小陈在2004年与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后来被派到了现在工作的单位,但是原有劳动合同没有废除、变更。根据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金的申领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提出,小陈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原来的贸易公司,但其没有为小陈交纳保险金,后来的用人单位为小陈交纳了保险金,但其不是合同主体,也不能申领赔偿。
湖里区地税局社保科的负责人提醒说,现在,外派机构、协作企业逐渐增多,类似小陈这种“派遣式”员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缴费人办理投保时应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依据,以免保险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