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尤其是权威司法解释“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亦可认定为工伤”的新提法,让人眼前一亮。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我所在公司召收一批毕业生。其中有一名女生前往单位报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确认为工伤,公费治疗,工资照发,伤愈后安排了轻工作。若干年后,一男职工下班途中顺便到商店购物,发现一窃贼犯罪,见义勇为受伤。然而公司相关部门却认为非交通事故,未批准为工伤……
新规定“扩容”,首先好在给劳动者自我维权一颗“定心丸”。其二,好在工伤认定条件、内容更加人性化,公众感到更具人情味。其三,好在新规认定条件较具体,有利于法院“断案”,使执法部门对以前一些难以判决的工伤案件,权衡有了可行性抓手。
诚然,新规定的落实尚需刚性执行和程序的细化完善,然司法维权人性化的彰显,无疑是民主法制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