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落地难迈“五道坎”
文件再好,要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键还在落实
2015年1月6日,在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工地,工人劳动磨穿的一双手套放在一旁。杨文斌
(文/郑莉 制图/吴凡)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权益,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重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并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五大问题提出了详细解决方案,努力跨过影响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的几道坎。
第一道坎
参保方式僵化手段不强
案例:农民工怀才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右手中指被夹伤。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而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如何提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解决方案:《意见》规定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参保方式区别处理,即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三是强化了工伤保险参保的强制手段,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道坎
承包分包农民工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王某某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当然,也有“良心”企业会想办法为项目工地的工人上保险,但管理者也抱怨“建筑人员流动性大,断保是常事”。
解决方案:《意见》提出了两点新规定。即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