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 最高法发布审理工伤保险司法解释 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时间和场所”等
下班后顺道买菜或是回父母家,想等雨停或晚高峰过了再回家,这些情况下若是在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答案是:算!最高法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工伤的四种情形,并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文/记者魏丽娜、刘冉冉
《规定》力求在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罗沙)《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合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关键词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罗沙)《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和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外出和工作相关即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为了保护因工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了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规定》还对工作原因、时间、场所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第三人致工伤可“二选一”
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所导致的,员工应该向第三人进行民事索赔,还是应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这个保险待遇?
《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赵大光解读称,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至于怎么选择,可由受害方根据自身意愿来做出选择。
先向有用工资格的单位追责
用工单位转包或多次转包,聘用人员的工伤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昨天,赵大光称:“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且征求了各方面意见,认为应当由有用工资格的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他进一步解释,《规定》也同时明确,它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还可以向转包方去追偿。而这就保证了转包方也不能逍遥法外,特别是现在一些包工头,出了事情就跑了,责任由用工单位来负责,包工头都不承担责任。
明确工伤的举证责任倒置
《规定》将工伤的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由用人单位举证非工作导致的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是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是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