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一直是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的加大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我区工伤认定案件逐年递增,2007年全年工伤认定案件28件,而截至今年6月底,我局就已认定工伤案件2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0%。而行政复议率和行政诉讼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2008年上半年行政复议案件2起,复议决定均为维持本局认定结论,总结经验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在受理工伤认定案件前,首先对工伤事件进行定性,对伤害情况不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争
议和分歧不大的,尽可能予以调解,将双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工伤认定案件发生率。
二、对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也没有其他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议其先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再予以受理,尽量避免因劳动关系争议而导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认真处理受理的每一起工伤案件,对有关案件涉及的方方面面逐一调查核实,对与现实有出入或有悖常理存在疑问的,要弄清真实情况后再作结论。同时确保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使工伤认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考验,最大程度地避免败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