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梅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工资实行计件。国庆节期间,公司虽决定根据国家规定,让全体员工放假七天,但梅女士和13名员工觉得自己反正回家也没什么事,且因为路途遥远,还得白白浪费车船费用,遂主动请缨要求加班。公司见状,当即表示同意,并指派一名员工负责开、关车间大门,提供原材料,检查、验收、登记各自完成的工作量。
岂料,期间梅女士因机台底部固定螺丝脱落,导致机台在震动中突然倒塌,造成双腿被压成粉碎性骨折。由于梅女士的积蓄有限,无力支付首期的5万余元医疗费用,只好要求公司垫付,但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梅女士系主动请缨上班,而非公司所强制安排,且梅女士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计件工资,并不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也正因为如此,致使治疗被拖延。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梅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梅女士虽属主动请缨在国庆假日加班,但该加班行为经过了公司同意,公司也已指派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勤保障等,且梅女士所受伤害不仅发生在公司车间和加班的时间段内,还是因为工作才使用机台,机台却意外倒塌所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强调的只是“工作”,并未对“工作”附加任何条件,即没有将实行计件工资、员工为获得更多的计件工资而工作排除在外。即梅女士的情形与之吻合。
其次,梅女士有权请求公司垫付医疗费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涉及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