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到超市买东西时,我们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些品牌的商品,但其实这些促销员大多不是超市的员工。当这样的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乙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后宋女士在乙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乙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乙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解读
1,促销员与供应商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要看促销员直接为谁的利益服务。在本案中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
虽然超市对其供应商的促销员也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
因此,该案中的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
2,工伤赔偿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该案中,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与甲公司建立的,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只能由甲公司承担
。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共同侵权才能构成连带责任。本案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且宋女士能证明甲公司和乙超市构成共同侵权,那么乙超市和甲公司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但本案的诉由是工伤赔偿,显然不构成连带责任。
因此,超市促销员因工受伤,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超市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