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干活过程中,手指被钢管砸骨折,所在企业让他签了一份不用“报工伤”的证明书,才同意给他拿钱治疗。不过,这份证明因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企业最终还是赔偿给受伤工人6万多元。
钢管掉落砸中工人左手中指
老实巴交的陈亮今年22岁,从黑龙江省富裕县来连打工。2012年3月12日,某工程公司安排小陈到位于旅顺的一家工程公司施工现场抬钢管,在抬的过程中,因钢管另一端的工友配合不力,导致钢管掉落,砸到小陈的左手中指上。小陈当场感到疼痛,伤口有活动性出血。他自行简单包扎后,被公司送到位于旅顺的解放军第406医院救治,诊断为指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5天。该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万多元。
出院后,工程公司对小陈不闻不问。小陈随后找到工程公司人事部,想继续上班。不料工程公司人员说:他的手干不了活,先歇着养伤吧。小陈又想向公司索取一些赔偿,但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不见小陈。
2012年11月21日,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代理小陈将工程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天后,仲裁庭人员打来电话称,该工程公司并不是小陈的用人单位,小陈状告工程公司,属于告错了人,原来涉案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住院治疗写下免报工伤证明
2013年1月9日,张荣君律师带着小陈和相关材料到劳动行政机关申报工伤。两人万万没想到,只隔了两天,小陈的用工单位、某工程公司的人事部长让人送来了一纸《证明书》,称这是小陈自己写的证明,在证明上已经同意放弃申报工伤。人事部长已经将这纸《证明书》提供给了工伤认定机关。
张荣君看到,那张《证明书》上写着:“本人于2012年3月12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左手中指挤伤,已经406医院诊治无大碍。不用上报工伤。特此证明!”对于此事,小陈吞吞吐吐地表示,这是当初工程公司在给他交纳医疗费的时候让他写的,因为如果他不写,对方就不给他交钱治疗。
结论
声明因违法而无效
不过,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人员认为,小陈的这纸《证明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证明书》上只是写了“不用上报工伤”,并没有声明放弃工伤索赔。
更主要的是,此《证明书》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随后,小陈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经多次协调,日前,小陈拿到了赔偿款6217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