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 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 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 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这一考虑,《社会保险法》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的关系划分得很细,而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障金的发放标准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这也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主要措施。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不宜规定统一标准。因此,《社会保险法》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