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前往统筹地区外的食宿费用等。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住院费、护理费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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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凭医疗发票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四、前往统筹地区外的食宿费用
①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按每人每天130元执行。
五、住院护理费:3787元(2011年合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六、生活护理费:3787元×相应百分比×需护理年数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