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第二、三类行业。第一类行业和事业单位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该办法参照四川省社保局下发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对我市费率浮动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工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本年度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其标准分上下浮动各两个档次,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的120%,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的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的80%,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的50%。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