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即日起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及伤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调整幅度为13.1%,是实行工伤保险以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据悉,此次上调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标准涉及三类人员:
第一类是2014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第二类是2014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
第三类是2014年6月30日前,因公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对暑期实习而产生意外的大学生,因他们不是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
不过,仍可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标准,向实习企业索赔,可得到和工伤待遇一样的赔偿;还可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