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着重介绍了青海省建筑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青海省建筑工工伤待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其中,因工致残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的定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丧失领取条件止;
5-10级工伤职工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此次《方案》的印发,主要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依法参保的强制手段,对不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青海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54.73万人
截至目前,青海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4.73万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分别达到2208.07元、1354.29元和926.3元。